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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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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洪发【20102号),组建南昌市管理委员会(挂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行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综合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新区)、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三)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和城市维护费的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四)负责市政、燃气热力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管道路、桥梁(含跨江桥梁)、隧道、人行地下通道、果壳箱等市政、市容环卫设施以及道路景观照明(公共)等设施的正常维护和管理;并对县、区(开发区、新区)管理的市政、市容环卫设施进行行业协调、指导;负责八一广场、火车站广场、青山湖风景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区占用及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城市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全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市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环卫作业、建筑物清洗作业等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市容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审批。

(八)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基建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工作。

(九)负责行使对市管道路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人民防空、房产、建筑、殡葬、预拌混凝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各区(含开发区、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大队)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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