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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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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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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区共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8座,其中市本级6座,总规模为144万吨/日,约占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的1/3,均执行一级A出水标准;城区2座,总规模为10.5万吨/日,均执行一级A出水标准。

2007年实施的《南昌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迫切需要通过修订进行完善。于是,2020年我市启动了对《南昌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为进一步突出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在标题中增加了“污水处理”,《办法》将名称由《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为《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并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城镇的定义。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法规,并借鉴了上海、南京、杭州、长春等地的立法经验,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通过采取广泛征求意见、基层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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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设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八章,共56条。

主要从修改了名称及适用范围、理顺了管理体制、细化了规划建设要求、完善了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规定、完善了设施维护与保护责任、完善了监督管理要求、修改了法律责任这7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比如:《办法》明确了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称排水主管部门,并列出了南昌市城管局、南昌市城建局两个市本级比较主要的监管部门职责。并设置了对雨污分流及改造的规定。

同时,《办法》从排放雨水和排放污水两个角度明确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以及办理排水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增加了排水户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排放水质达标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维护运营单位在污水处理中的责任。

为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办法》对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执法方式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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