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城市管理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
第四条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有关科室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六条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