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洪管发〔2021〕3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1年5月实施以来已历3年,期间省、市财政政策发生调整,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赣财税〔2022〕25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洪财税〔2022〕11号),明确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已无法按照原有的上缴及拨付渠道运行。同时,原《办法》中对于特困、低保家庭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福利院等垃圾处理费的减免程序也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实际,亟需通过修订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市区职责、减免流程、资金分配方式,进一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二、修订主要内容
《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以原《办法》(共十六条)为基础,通过修订明确了收费性质、资金使用要求和分配方式等内容,调整了办法依据、收取主体、减免程序等相关条款,而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未做调整。同时鉴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名称调整为《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内容修订主要体现在:
(一)新增条款
1.明确了垃圾处理费性质。原《办法》未明确垃圾处理费收费性质,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其相关政策管理。(第四条第一款)
2.明确了资金使用要求。明确了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第一款)
3.明确了供水企业代收费用的资金分配方式。明确了由供水企业代收的垃圾处理费,在市垃圾处理费收取监管平台建成前由市市容环境事务中心按照各区入厂垃圾量占比分配,建成后按照各区实际收取金额分配,原则上每半年分配一次。(第十条)
(二)修订条款
1.调整了《办法》依据。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法律法规,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第一条)
2.调整了垃圾处理费收取主体。结合当前实际,将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调整为区城市管理部门,并明确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合同,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供水企业、市市容环境事务中心签订三方协议。(第五条)
3.调整了垃圾处理费减免流程。根据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及市政公用集团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程序会商会上提出的意见,修改了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的申请程序,提高减免程序的可操作性。(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