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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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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南昌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直管公房改造问题,提升城市更新群众获得感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关于做好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2149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老旧小区,按照属地原则一并纳入地方改造计划,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以及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围,不得纳入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2.关于建立资金共担机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老旧小区,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在不大拆大建的原则上,根据小区基本条件及地方财力确定改造内容,小区环境整治及水、电、气、信、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等基础类改造项目做到应改尽改。其他配套设施通过合理引进第三方以公益性、半公益性、非公益性等方式设置社区幼儿园、养老中心、医疗卫生、商业、文体活动中心、非机动车充电桩、停车场等功能,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深表感谢,在接下来的改造中,我局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积极探索、完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筹措及分摊长效机制,确保将老旧小区改造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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