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
按照方案部署:“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各相关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成效,共关停燃气经营企业2210家、充装企业95家,查处“黑窝点”1206处,查封处置“黑气瓶”5.89万支。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现予转发部分典型执法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西安查处某公司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案 2024年2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雁塔南路检查发现,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厨操作间内一台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盐城响水查处崔某某施工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案 2022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响水县某小区中心路东侧处检查时发现,施工人员崔某某进行土地平整施工作业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该处燃气管道破损、燃气泄漏。
案例三、河北张家口查处一公司未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案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通报,张家口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入户安检不到位,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湖南常德查处个人用户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器具案 湖南省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此前查处一起个人用户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器具案件。据举报,某早餐店经营者孙某在店内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经查明,违法情况属实。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孙某立即整改。孙某本人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孙某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孙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陕西西安灞桥查处一公司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损毁案 2023年12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泽柳路琉森水岸二期检查时发现,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挖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损毁。
经对该公司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并按要求立即整改。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东肇庆端州查处一送气工擅自操作气瓶间相互过气案 2023年5月17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区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张某(送气工)在其住处擅自操作气瓶与气瓶相互过气。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端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张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天津宝坻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案 2023年9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某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固定摊点时发现,该摊点所用连接软管为橡胶软管,调压阀可调节,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查,该摊点所用气瓶为宝坻区某液化气站充装,该液化气站未实行实名制销售。
该行为违反《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1条第6款规定。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以及《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沧州渤海新区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检查燃气设施案 根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 黄骅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部分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7款规定,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安徽六安查处一公司损毁燃气设施案 2021年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安某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通知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毁了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天然气泄漏并起火,导致21个小区、1.5万户停气。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赔偿损失。同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肇庆鼎湖查处一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10月27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新材料公司在其厂房内储存液化石油气瓶,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新材料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武汉硚口查处某燃气供应站未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案 2023年6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直属三中队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通报问题线索“硚口区存在燃气钢瓶安检信息缺失”。经查,发现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营房一村供应站点的配送工余某,在配送钢瓶到用户处时未对其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该供应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南阳内乡查处李某损坏燃气设施案 根据河南省2023年燃气安全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市民李某在南阳市内乡县长安路与德彰路交叉口东北20米某院内施工取土,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造成燃气管道毁损、燃气泄漏。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李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中国建设报